陳某某系敘永縣某學校教師,與申請執行人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敘永法院法官主持調解,由陳某某從2018年9月25日起,每月償還原告借款3000元至還清165360元止。
調解書生效后,陳某某以無錢歸還為由,再三推脫,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認的義務,無奈之下,吳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此次到期應還的15000元欠款。執行中,執行法官通過電話、微信與陳某某聯系,再三催促陳某某盡快履行本案還款義務,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我正在想辦法,過兩天就來法院處理”,但陳某某卻遲遲不見蹤影,后來甚至不接執行法官的電話,也不回信息。
2020年5月14日上午,敘永法院快執組執行干警在敘永縣某學校找到陳某某后,耐心的為其講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經過執行干警的教育后,被執行人陳某某意識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性,在強大的執行威懾下,終于認識到自身的錯誤,當即將15000元案款履行完畢,并保證以后按時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楊洋 陳小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