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雙才法庭成功調解了原告黃某、劉某(系受害人黃某1之父母)訴被告陳某波、周某召、唐某蘭、周某、周某1、伍某、張某明等14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其中,被告陳某波、周某、周某1、伍某、張某明在事發時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
受害人黃某1于2002年12月11日出生,2020年1月28日因酒精中毒死亡,其與被告陳某波系戀愛關系。2020年1月27日,陳某波父母帶他及受害人黃某1到陳某波外公及其小姨家拜年。當日晚上,受害人黃某1與陳某波家人及朋友同桌吃飯。期間,五名未成年被告人與受害人黃某1一起飲酒,且受害人黃某1主動教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劃拳拼酒。后來,受害人黃某1與其中四名未成年被告均喝醉到房間休息。
次日早晨,被告陳某波及其表姐周某見受害人黃某1身體異常,在等待120救護車到來期間,先將受害人黃某1送往就近衛生院救治,經搶救診斷,黃某1已無生命體征。在其父親黃某到達現場后,黃某1經120急救醫生繼續搶救后,被宣告死亡。當日,受害人黃某1父親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經公安分局尸檢鑒定,黃某1系酒精中毒死亡。
該案先后經當地調解委員會和派出所多次調解,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6月9日,受害人黃某1父母將在場的當事人等14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類賠償金共計82萬余元。
東興區人民法院雙才法庭依法受理了該案,并于2020年7月9日開庭審理此案,整個庭審進行約6個小時。因涉案人數較多,雙方就案件事實爭議較大,經庭后2個小時的調解,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7月31日,雙才法庭依法對該案件進行復庭審理。
復庭前期,法庭干警多次與原、被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溝通,緩和雙方情緒和矛盾,使各方家長能理性面對該事件。與此同時,立足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則,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于未成年人還進行了基本的心理疏導。開庭審理前,審判員再次對本案組織調解。經過將近3個多小時的不斷協調、法律釋明和心理疏導,各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各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27萬元。最終,該起因未成年人飲酒致死的侵權案件得以化解。
【法官寄語】讓酒精遠離未成年人,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最重要的還是在未成年人自身的行為認知和父母的教育引導。一、未成年人的身體和思想均處于生長發育階段,身體各個組織發育均不成熟,其肝臟、脾胃及神經系統均無法承受酒精的刺激;對于解酒能力較差的未成年人來說,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呼吸循環系統,導致死亡。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行業規章均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或者勸誡未成年人不要飲酒的規定,但作用有限,且較為被動。故未成年人自身應當控制好自己的行為,遠離酒精;更不能在明知過度飲酒的危害的情況下,放縱自我,致使悲劇的發生。
二、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認真、全面的履行職責,重視家庭教育,不能讓外出務工支撐家庭作為忽視孩子家庭教育的理由。雖然對于大多數農村家庭的未成年人,在年幼時父母均已外出務工,家中僅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陪伴成長,但父母才是家庭教育的主角,不能為了生計,忽視對孩子的教育,否則悔之晚矣。(梁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