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方式的變化以及人民調解中“灰名單”制度的適用性

        來源: 作者:王曉波 發布時間:2022-09-29 16:55:00

        人類總是經歷事物的正反面發展、總結正反面經驗,經過感性-知性-理性、具體-抽象-具體的否定之否定后,才對事物有一個完整的認識,才能認識事物的規律與本質。然而人們基于對事物認識的不同,產生了爭議。有了爭議,就有調解!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淵源

        人民調解制度萌芽于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但發展,定型于抗日戰爭時期的陜甘寧邊區,解放戰爭時期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后,人民調解制度作為司法制度建設和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關懷與支持。1950年,周恩來總理專門指示“人民司法工作還須處理民間糾紛,……應盡量采取群眾調解的辦法以減少人民訟爭”。1953年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后,開始在全國區、鄉黨委和基層政權組織內有領導、有步驟地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1954年,政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了人民調解組織的性質、名稱、設置,規范了人民調解的任務、工作原則和活動方式,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自治性組織,要求人民調解必須依法及社會公德調解,遵守平等、自愿及不剝奪訴權的三原則。1982年版國家《憲法》則首次賦于人民調解制度“準司法制度”地位。1989年,國務院頒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使人民調解制度上升為國家行政法規層級。2010年8月28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高票通過國內首部《人民調解法》。

        二、社會經濟變革對人民調解的影響

        人民調解方式有:直接調解,公開調解,共同調解,聯合調解等。調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動之以情,曉之以禮,喻之以法。在鄉土中國下的宗親氏族內部的調解,通過氏族的精英人物、領頭人物、權威人物,其德高望重,可以對糾紛雙方:教之以行,動之以情,曉之以禮,喻之以法。直至今日,西南大部分地區的少數名族在調解時候依然會去找他們的精英權威人物來進行調解,如彝族的德古等。其氏族內部調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基于兩點:一是氏族內部的熟人社會為調解創造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周圍群眾對糾紛事件的看法往往會影響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二是精英權威人物對氏族內部人員有著絕對的影響力。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多元化的發展促使人民更加積極的姿態去創造財富,以獲得更多的財富為榮。同時,鄉土中國下的基層社會從熟人社會漸漸過度到半熟人社會,甚至陌生人社會。在基層以村、社區為單位的熟人社會解體過程中有兩件事對人民調解產生重大影響:一是精英權威人物的產生發生了轉變,由更加看重德望到更加看重在市場社會化中創造財富的能力,以財富衡量個人的能力,權威人物漸漸轉化為“富人”;二是家庭經濟開始獨立于集體經濟后,區域內的經濟獨立體以更加廣泛的方式對外進行著交流,由區域內的交流為主變逐漸變成以區域外的交流為主,當對外交流達到一定程度后,新、舊價值觀沖突,舊的主流思想與新思想沖突,以往比較集中的觀點漸漸向多元化轉變,對同一事件的看法漸漸多樣化,人民調解的群眾基礎功能也就逐漸削弱。

        而受社會經濟直接沖擊的另一個主體就是人民調解員隊伍。從精英調解員過度到職業調解員,現階段人民調解的復雜性也體現出人民調解員在社會經濟變革過渡中面對矛盾糾紛的無力,雖然不乏出現優秀人民調解員,但是基層人民調解面臨的困境確實是與日俱增?!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這兩條是對人民調解員有序開展工作的保障性規定,在市場經濟活動下,作為一個社會人沒有辦法拋開經濟狀況而單純的講職業,只有滿足基本的社會需求以后,個人才能有效展開社會活動。法律的應然狀態和實然狀態的差距讓人民調解員陷入了尷尬,部分地區受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無法完全按照法律規定來實現,而花費大量時間進行調解的人民調解員的經濟收入第一個受到了影響!

        而另一方面受到沖擊的是人民調解員的職業榮譽感。從精英調解員到普通調解員,人民群眾對調解員的信服度逐漸下降!人民調解員花費大量時間獲得的社會回饋并不能滿足其個心理需求,人人都希望自己有穩定的社會地位,要求個人的能力和成就得到社會的承認。尊重的需要又可分為內部尊重和外部尊重。內部尊重就是人的自尊。外部尊重是指一個人希望有地位、有威信,受到別人的尊重、信賴和高度評價。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認為,尊重需要得到滿足,能使人對自己充滿信心,對社會滿腔熱情,體驗到自己活著的用處價值。而現實中有時會發生當事人感覺利益不公而辱罵恐嚇人民調解員的現象。人民調解員的社會需求完全無法得到滿足,其調解工作自然受到影響!

        三、人民調解“灰名單”制度的可適用性

        當社會用發展促進增長、用社會全面發展揚棄GDP增長,用價值機制取代價格機制作為市場的核心機制。社會經濟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為生產目的,在這過程中人民群眾需要有一個穩定權威的主體來解決追求幸福經濟產生的糾紛。

        市場不再是“一切向錢看”時,人民調解員的權威制度就有可能重新建立。人民調解員以往的權威完全受個人能力、地域聲望、宗族地位決定,從法律制度上很難保障人民調解員的權威。而基層組織人民調解員的廣泛性也決定了單純的依靠個人權威無法滿足廣泛的人民調解需求,在基層組織就需要依靠建立制度來維護人民調解權威。而現行制度下,人名調解員沒辦法依靠法律來維護自身權威,游離在法律邊緣的一小部分人對人民調解的權威造成嚴重破壞。

        “灰名單”制度在郵件系統自動攔截垃圾文件、銀行有效管理不良信用客戶、電信行業限制騷擾客戶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其制度主要是針對惡意用戶,惡意占用服務,浪費社會資源,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形成擾亂,嚴重影響著服務質量的提升。在“灰名單”制度下,或通過限制其服務次數,或通過其他制裁手段限制惡性受服務對象,既可以減輕惡意騷擾,有效發揮有限的社會資源,也可以震懾一部分投機取巧者,保障訴非銜接中非訴的穩定性。

        在人民調解制度中的設立灰名單制度,主要目的是維護人民調解權威性,限制社會不良信用人員濫用人民調解制度,拖延時間或者存在其他不良目的,同時打擊一些肆意辱罵、威脅人民調解員的行為。將惡意濫用人民調解、辱罵威脅人民調解員、故意破壞人民調解等行為的人可以納入“灰名單”。對“灰名單”上的人員,分類對待,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同一事件申請人民調解的次數;辱罵人民調解員的可以允許被辱罵的人民調解員拒絕為其調解,一方面受辱罵的調解員對該事件不宜調解,另一方面也需要對辱罵威脅等行為進行限制。

        同時“灰名單”的適用也需要謹慎,在確定具體事件中個人是否應當列入名單中應當制定嚴格的標準,防范濫用調解“灰名單”影響人民調解的服務性、阻礙人民群眾調解權利的實現。人民調解權威的樹立不僅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措施來保證人民調解的順利進行,更需要在自身建設上樹立公平正義的形象。打鐵還需自身硬,有“灰名單”作為對外的保障措施,也需要對人民調解組織的運行狀況、人民調解員在個案調解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調解組織有序、調解員講理講法!兩措施并舉,相信人民調解的權威性會發揮巨大作用,人民群眾會更加相信調解,更加愿意接受調解,也會更好的履行調解協議。

        (王曉波)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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