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富順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富順縣檢察院分別指控被告人但某、周某犯濫伐林木罪兩起案件。
該兩起案件發生在自貢市榮縣,根據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自貢市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環境資源案件管轄等相關問題的會議紀要》通知,系首批移送富順法院管轄的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但某在辦理采伐許可證期間及之后,不按照采伐許可證的地界范圍和采伐面積,雇請人員采伐林木蓄積量42.8立方米,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在只取得5立方米林木蓄積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實際采伐林木蓄積54.2立方米,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富順縣人民法院受理后,由環境資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庭審中,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富順法院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量刑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當庭判決:被告人但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周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宣判后,法官結合當前保護環境的時代背景、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當庭對被告人及旁聽群眾進行了教育和宣傳。
近年來,富順法院立足地域特色,把握環資審判規律,大力推進探索創新,在內設機構改革中保留環境資源審判合議庭,專門審理涉環境資源案件,進一步加大對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等行為的司法規制,引導社會提升環保法治意識,積極為綠色發展保駕護航。( 彭文波 肖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