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去世后,女婿阻止探望唯一的外孫?近日,合江一老人因此將女婿起訴至法院,后經調解,這起失獨老人行使對孫輩的隔代探望權糾紛圓滿解決。
原來,老人賈某的獨生女兒與徐某于201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女兒一家居住在老人家,和老人一起生活。2011年,外孫徐某某出生了,徐某某從出生之日起也居住在老人家,其生活、學習由老人照顧、管理。老人女兒于2013年7月病亡,徐某便外出打工,并將徐某某留在合江隨徐某某的奶奶生活。今年3月,因家庭瑣碎矛盾,徐某拒絕老人探望外孫徐某某,雙方發生糾紛,最終老人將徐某起訴至法院。
在訴非銜接調解階段,人民調解員組織雙方調解協商,向雙方釋法明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家庭和諧的角度,在不影響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前提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在調解員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對徐某某的探視協議,雙方約定老人在每周六和寒暑假期間對外孫進行探視,而徐某負有協助義務。
“探望孫輩是失獨老人獲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徑之一,應視為老年人應有之權益,且可與孫輩享有代位繼承權利之法律原理相對應。允許失獨老人隔代探望、和諧共處履行監護職責與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相符,亦是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繼承與發揚。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利于親屬間感情融合的基礎上,在不影響監護人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的前提下,應當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輩的合理探望。”調解員楊治昂如是說道。(羅文虎)
法律知識:
1.釋義: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因行使探望權而發生民事爭議稱為探望權糾紛。
2.《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一)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第三條: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