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筠連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在“非洲豬瘟”疫情防控期間收受賄賂、敲詐勒索偷運生豬者財物的原筠連縣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李某某、蔣某某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6000元;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4000元;對二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均系筠連縣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自2019年3月起,二被告人經筠連縣農業農村局安排,在某報檢點參與防控非洲豬瘟工作。2019年6月至10月,二被告人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收受偷運生豬的歐某某、龐某某、王某某等人現金共計37000元后,違規將他們放行。二被告人還利用國家機關工作員身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取偷運生豬的聶某某現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國家機關工作員身份,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取偷運生豬的肖某某、王某某現金共計11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利用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特殊身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繳贓款,予以從寬處理。
根據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