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是一項日常生活行為,從表面上來看,適量飲酒確實有益于健康,但如果飲用不當,那么就會適得其反。縱觀我國古今名人文人,完全可以說,幾乎沒有與酒不沾上邊兒的。其中特別著名的是東晉大詩人陶淵明,他在飲酒之時,特別深諳“止酒文化”的重要意義,專門寫了《止酒》之詩。此詩所蘊含的止酒內涵究竟有哪些呢?按照黨的十九大要求和偉大的百年建黨精神,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我們究竟如何對其加以弘揚呢?為此,筆者緊密結合新時代的實際,略作一些粗淺的探討與思考,特撰此文,以作參考。
一、歷史上陶淵明“止酒”之詩的深刻內涵
陶淵明一生好酒是出了名的,正如其在《五柳先生傳》中所言“性嗜酒”“造飲輒盡,期在必醉”。在飲酒之后特別是在醉酒之后,常常寫詩自娛。“既醉之后,輒題數句自娛”。“以為歡笑爾”,并由此還確實創作出了我國文學史上不可多得的經典名作,如《飲酒五》《歸去來兮辭》等。大約在東晉元興元年(即公元402年),他當時年僅38歲,正值其盛年大飲之時,卻撰寫了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首“止酒”之詩――《止酒》。其詩如下:
居止次城邑,逍遙自閑止。
坐止高蔭下,步止蓽門里。
好味止園葵,大歡止稚子。
平生不止酒,止酒情無喜。
暮止不安寢,晨止不能起。
日日欲止之,營衛止不理。
徒知止不樂,未知止利己。
始覺止為善,今朝真止矣。
從此一止去,將止扶桑涘。
清顏止宿容,奚止千萬祀。
此詩十分有趣,通篇每句均有一“止”字,最后歸結到“止酒”之上。在此詩的上半部分,他敘述自己總想“止酒”,但卻未能止住,頗有自責之意。比如,他說,日日欲止之,營衛止不理。后來他認識到止酒之后,有很多好處。因此,筆者研究認為,此詩的深刻內涵主要有:
(一)止酒可以利己。按照此觀點,陶淵明于是決心真心止酒;開始之時,徒知止不樂;到后來未知止利己。止酒之后,對自己并不是不利,相反是頗為利己。
(二)止酒是一種“為善”之舉。他認為“始覺止為善,今朝真止矣”。既然如此,那么現在我們就應做到令行禁止,真正地戒酒。
(三)止酒之后,可使自己“清顏”永駐。他認為“清顏止宿容,奚止千萬祀”。如果要永葆自己容顏美麗,那么也就應盡早地戒酒。戒酒比千萬次的祭祀還要重要一些。因此,與其說去祭祀,倒不如說從自己做起,真正地戒酒止酒。
二、陶淵明“止酒”之詩在新時代的弘揚之道
相比于上述陶淵明,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有不少人特別是一些名人文人是否深諳此道呢?毫無疑義,飲酒亦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把握不好“度”,就會適得其返。按照黨的十九大及偉大的百年建黨精神要求,那么當前我們究竟應如何適時進行“止”酒,才能使我們更加健康和諧,你我同行呢?筆者研究認為,此詩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弘揚之道,主要有:
(一)應止于醉。人們常說:酒逢知己飲,詩向會人吟。遇飲酒時須飲酒,得高歌處且高歌。毫無疑義,如果喝醉了乃至于酗酒,那么往往就會誤事。因此,應當飲而不醉。據考證,上述陶淵明在撰寫上詩之后,盡管在現實生活中他并未做到滴酒不沾,并飲酒之后仍在賦詩和躬耕南畝,但他此后并未喝醉。正因為如此,因而,陶淵明豈不很值得我們學習和效法!
(二)應止于禮。禮義廉恥,國之四維。我國自古就禮尚往來。如果在飲酒問題上施以無禮,則會令人尷尬。比如,曾有一位中年老師見一位熟人中午正在置辦酒席,因其好酒,硬是闖進去喝酒,令那位辦酒主人十分難堪。上述陶淵明盡管十分嗜酒,但凡是無禮之酒,均不去飲。正如其所言:“親舊知其如此,或置酒而招之”。一般來說,凡是嗟來之酒食、不請自來之酒食以及上述自闖要喝之酒食等均應自“止”。因此,飲酒,應當有禮有節,適時止于禮。“禮”,在我國酒文化之中,不能不將其置于重要位置。我們即使要飲用,也得飲用有禮之酒食。
(三)應止于法。酒文化是我國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如果飲酒不當亦會危及國家,傷及他人,因而,飲酒亦應止于有關法紀。首先,應止于紀。按照黨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現在我國很多省市及有關部門均明文規定,在國家公務活動中中餐一律不準飲酒,飲酒即違規違紀,重者必須嚴懲不貸。當前要大力改進我們國家公務人員的作風,在飲酒時就不能不做到適而可止。該不飲時,一律不飲。其次,應止于法。我國刑法及《道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明確規定,飲酒不駕車,駕車不飲酒,還將其入刑,特別是不能醉駕。比如,據悉,我國中部其省一位年輕的“村官大學生”嗜酒如命,在今年春節過后參加當地農村的一次所謂“請春客”時,喝醉后駕車竟把一位年僅36歲的該鎮黨委副書記撞死,受害方將此事鬧得很大,那位“村官”也只得受刑。此時如若飲酒,即是違法行為,因而,我們在任何時候均不能不行之有止,均不能不敬畏法紀。
(四)應止于亡。生命誠可貴,人死不可復生。古今中外因飲酒無度而致人死亡,乃至亡國之事不勝枚舉。商紂王與蘇妲己造肉林酒池,不知有止而致商亡。李白一年“三百六十日,日日醉于泥”。據說,他正是因為醉酒之后,在當時安徽的當涂誤撲江中之月而去逝的。此事,豈不令人十分可嘆!還有,在我們當今現實生活中,曾有一公司總經理將一位年僅19歲且剛參加工作的年輕女子帶到下屬某縣公司喝酒,該女子本來就不勝酒量,但卻屢屢讓其代酒,竟因酒精中毒將其喝死,其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因而,大凡飲酒之時不可不慎,均應適可而止,尤其應當止于亡。縱觀我國的酒文化,其內涵十分豐富,并不單一,因此,我們在大力弘揚飲酒文化之時,亦不可不知還有陶淵明的“止酒”文化,還有我們黨和國家所入頒行的“止酒”法律法規。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夠做到更加健康和諧,四季平安,也才能夠進一步弘揚好偉大的百年建黨精神,為早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崛起的“中國夢”多作貢獻。諸君以為如何!
(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