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3月23日,趙某與四川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試用期六個月;趙某在眉山從事充氣柜鈑金工程師崗位的工作;趙某為公司研發全絕緣全密封環網柜,研發獎金為稅后20萬(樣品開發出來后,按工廠出廠實驗做耐壓、回路電阻等相關實驗合格后,公司先付10萬,剩下10萬年底付清)。
公司的多份生產通知單表明:2020年9月和12月期間,公司有以技術部趙某圖紙為準生產銷售環網箱的事實。2020年11月及2021年1月、3月期間,公司的多次會議紀要載明:充氣柜調試發現問題,趙某本周下了兩套獨立充氣柜,目前發現充氣柜漏氣(正在想辦法解決),趙某這周主要是協助兩套充氣柜安裝等內容。
雙方均認可公司前期已經支付趙某研發獎金10萬元的事實。因公司拒不支付剩余研發獎金,趙某遂于2021年3月1日提起仲裁申請,提出公司支付其研發獎金10萬元及其它請求。
爭議焦點及認定
庭審中,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研發獎金是勞動報酬還是技術合同報酬;二是公司應否支付研發獎金10萬元。
雙方對合同中研發獎金條款的法律性質各執一詞。趙某主張該條款是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報酬的約定,屬于勞動爭議。公司認為該條款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技術服務條款,屬于《民法典》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調整范圍而非《勞動合同法》,不應適用勞動仲裁程序。仲裁委認為,合同條款如何定性應從其條款內容、合同整體性等方面分析其與其它條款之間的內在聯系、邏輯關系而予以判斷。關于研發獎金的約定,首先,從內容上看,趙某為公司研發全絕緣全密封環網柜應是其作為充氣柜鈑金工程師的具體工作內容,且爭議條款僅約定了趙某為公司研發全絕緣全密封環網柜及研發獎金的支付條件、方式,并不具備技術服務條款的其它要素。其次,從合同結構上看,“研發獎金”約定在勞動合同中第四條勞動報酬條款之下,且直接與其工作內容相關,作為一種附條件的獎金形式與工資、年終獎共同構成了趙某的勞動報酬。最后,研發獎金亦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工資形式。因此,仲裁委對公司稱“趙某為其研發全絕緣全密封環網柜及研發獎金支付”屬于技術服務條款的主張不予支持,認定雙方關于研發獎金的約定條款屬于勞動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雙方關于應否支付研發獎金的爭議實為關于勞動報酬的爭議,應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關于應否支付研發獎金10萬元,雙方理由不一。公司認為研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趙某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及公司的生產實際,已經達到支付條件。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樣品開發出來后,按工廠出廠實驗做耐壓、回路電阻等相關實驗合格后,公司先付10萬,剩下10萬年底付清”。首先,公司雖稱趙某未提供關于實驗合格的證明,但仲裁委認為公司提供的會議紀要中載明“充氣柜返工太多、充氣柜漏氣”等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不能證明實驗不合格,樣品實驗是否合格與產品質量是否合格應屬兩個不同問題。且樣品實驗是否合格等相關材料應屬公司掌握管理,其既主張不符合支付條件,則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既未提供,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生產通知單、會議紀要可以證明公司已在生產并出售趙某研發的產品,公司亦認可其確實在生產,從邏輯上講,只有樣品實驗合格后才能投入生產。且公司前期已經支付了趙某研發獎金10萬元,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結合前述分析,樣品研發后的相關實驗合格具有高度蓋然性。綜上,仲裁委認定該案情況符合研發獎金支付條件,認為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向申請人履行支付研發獎金10萬元的義務。
裁判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趙某研發獎金10萬元;駁回趙某的其它仲裁請求。
趙某與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向東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趙某研發獎金10萬元;駁回趙某的其它訴訟請求;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延伸思考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企業對高精尖人才的需求日趨強烈,雙方之間的爭議也逐漸突破了傳統勞動爭議的表現形式,爭議表現新穎多元的同時,與其它法律關系之間的聯系也更加緊密。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落細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義務和勞動合同義務,既要自覺接受律法約束,又要學會運用律法及規章制度規范經營。作為勞動者,在學習了解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還應當重視公司規章制度,明白可為不可為,懂得依法合理維權。作為處理勞動糾紛的工作人員,一方面應當積極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另一方面也需要善于剝開爭議表現的“花外衣”,看清表象背后的法律關系本質,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譜寫法治東坡新篇章不懈努力!
(李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