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敘永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黃某訴被告陶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后,立案庭送達干警依法電話通知原告黃某領取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在電話聯系過程中,送達干警表明身份后依法通知黃某到敘永縣人民法院領取開庭傳票,黃某對通知不予理會并口出惡語辱罵法院干警,甚至在掛斷電話后通過短信和微信語音等方式繼續辱罵。
處理結果
在人民法院依法向原告黃某送達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過程中,黃某通過電話、短信及微信語音等形式無故對法院送達干警進行辱罵,不僅侮辱了干警人格尊嚴,更嚴重損害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敘永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決定。黃某對該決定表示認可并作出書面道歉。
典型意義:
司法權威不容挑釁,法律威嚴不容褻瀆。送達是訴訟中一個基本的、關鍵性的程序,依法及時送達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本案中黃某無視司法權威,也無視法院干警個人尊嚴,在法院送達干警向其送達過程中多次口出惡語,影響十分惡劣,法院依法對該行為進行處罰,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干警尊嚴,同時說明任何挑戰司法權威和侵犯司法工作人員人格尊嚴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楊丹 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