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馬某駕駛中型箱式貨車從威信縣空車回重慶,途徑敘威公路時,因車輛超速行駛、臨危措施不當,撞上對面駛來由童某滿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致駕車人童某滿左上臂損毀、乘車人童某潔和龔某受傷。該事故經敘永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馬某承擔主要責任,童某滿承擔次要責任,童某潔、龔某不承擔責任。經敘永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賠償童某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10000元;馬某賠付童某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95826.56元、龔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0093.44、童某潔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209.68元,馬某掛靠的重慶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判決后,重慶某運輸有限公司、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賠付了部分金額,馬某卻遲遲未賠付余款。至此,童某滿、童某潔、龔某訴馬某、重慶某運輸有限公司、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進入執行程序。
首次執行過程中,因未查詢到被執行人馬某的財產線索,案件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敘永法院不斷強化執行措施,加大失信懲戒,于近期恢復執行本案,限制被執行人馬某高消費,并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被執行人馬某無奈之下,主動聯系執行法官,從廣安市來到敘永縣,主動和申請人童某滿協商,寫下承諾書并將其身上僅有的2800元現金當場支付給了申請人童某滿。在得到申請人童某滿的諒解后,本案達成和解。(雷明江 曾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