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今年三月一個風雨交加的日子,一件執行案揪痛了我的心: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42萬元。死者裴曉蓮年齡50歲,她雖然有一兒一女均已成年,但父、母體弱多病還需要她這個獨生女贍養。但肇事方廖祖奎體弱多病,其妻又身患肺癌只能靠化療保命,家庭十分困難,所駕機動車又沒有投保交強險。的確,廖祖奎對這42萬的交通事故賠償款無疑是一筆天文數字。
怎么辦?我鎮定下來后,望著申請執行人可憐巴巴的一家,動情于懷地說:“請相信我,我會辦好這件案件的!……”,
不久,在我的主持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第一次調解,死者的丈夫陳斌武等要求法院判決的42萬元的分文不少。廖祖奎撲通一聲跪在地下說:“俺沒有錢。俺罪不可赦,俺愿意把牢底坐穿!……”
第一次調解就這樣不歡而散。
第二天,裴曉蓮的親友10多人齊集縣法院門口,揚言不執行到位就到廖祖奎家拆屋挖地三尺,要在安鄉大橋上喊冤堵橋,還要上省城到北京去上訪……
我心急如焚,苦口婆心的和死者的親屬進行溝通。就在這時,我發現死者的女兒身懷有孕后,一方面勸她不要過于悲傷和激動,一方面給他講解她母親自己也有過錯,另外被執行人家庭實在是貧困。我勸導他們在42萬元基礎上看能不能讓讓步,讓對方看到希望,才會主動去籌借資金。通過我耐心細致的勸導,他們打消了其他的念頭,愿意接受第二次調解。
在調解之前,我幾次約廖祖奎,反復說明賠償是民事責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坐牢后仍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有積極主動承擔民事賠償后得到死者親屬的諒解,才有取得對方的諒解,可能減輕賠償金額。廖祖奎恍然大悟,表示接受我的建議,并主動找親友借錢,盡最大能力賠償死者親屬的損失,爭取早日案結事了。
不出一周,又進行第二次調解。
我邀請了分管執行工作的黃迪松副院長及當事人雙方的鄉、村領導,雙方的親屬各派三個代表參加。就這樣,縣法院率先解決裴曉蓮家屬5萬元司法救助金,鄉、村領導也表示近年的特困救助會重點考慮他們雙方家庭。根據雙方發表的意見,我在此基礎上提出了28萬元的調解建議。在雙方基層組織領導的勸導下,各方權衡利弊,最后達成如下協議:由廖祖奎賠償裴曉蓮一方各項損失共28萬元。在簽訂本協議當日付12萬元,之后第二個月內付8萬元,剩下8萬元在今年底付清。雙方當即簽字生效,本案終于調解結案。
就這樣,裴曉蓮親屬的臉上露出了久違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