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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蘇軾的法律思想對當前基層司法實踐的啟示

        來源: 作者:王春 發布時間:2022-10-08 10:42:02

        任何律法皆源于生活,蘇軾一生經歷了多次變法和宦海浮沉,在地方為官多年,深刻知道適應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對引領國家的重要意義,也因此感受到王安石變法之后百姓生活的艱難。懷揣著民本思想的蘇軾,任職期間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德法相濟,堅持以法活人、保障人權,在他身上閃耀著我們當今社會所稱之為民主、人權、公平正義的法律光芒,而這些精神也指引著我們當下基層的司法實踐。

        一、蘇軾部分法律思想探析

        (一)以民為本,司法為民。蘇軾在《上神宗皇帝書》中指出“人主之所恃者,人心而已。人心之于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燈之有膏,如魚之有水,如農夫之有田,如商賈之有財。木無根則槁,燈無膏則滅,魚無水則死,農夫無田則饑,商賈無財則貧,人主失人心則亡。”蘇軾認為,任何法律政策都要注重人心向背,要以百姓之心為心,以百姓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作為政策選擇的首要標準,而法治的主要目的在于安民利民。

        (二)德法相濟,注重教化。蘇軾在《策別安萬民一》中說:“夫圣人之于天下,所恃以為牢固不拔者,在乎天下之民可與為善,而不可與為惡也,昔者三代之民,見危而授命,見利而不忘義。此非必有爵賞勸乎其前,而刑賞驅乎其后也。其心安于為善,而忸怩于不義,是故有所不為。夫民知有所不為,則天下不可以敵,甲兵不可以威,利祿不可以誘,可殺可辱、可饑可寒而不可與叛,此三代之所以享國長久而不拔也。” 當人民受到教化而追求道義時,違法背義之事便自然少之,而這樣的人民也是不可戰勝的。

        (三)人人平等,保障人權。根據蘇軾《乞醫療病囚狀》記載,蘇軾發現對獄吏拷打致囚犯死亡的情況,獄吏能夠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但是囚犯在獄中病死對官吏卻沒有任何的懲處措施。蘇軾遂上書提議,最終立法確定,各處軍巡院、各州司禮院所禁系罪人,一年之內在獄中病死達到兩人的,推司、獄卒都按杖刑六十治罪,死者每增加一名,治罪加重一等,最高處罰至杖刑一百。對于囚犯的生命,一般人都視為草芥,但蘇軾秉持生命平等,人人不可枉死的新年,即便是囚犯的生命,也要依法決定去留,這種人文主義精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顯得尤為可貴。

        (四)嚴以執法,以法活人。蘇軾在杭州任通判時,一名綾絹商人狀告一個制扇匠人欠他兩萬購綾絹的錢不還,經向制扇匠人了解后得知其困難境遇后,蘇軾便在匠人的空白折扇上書寫行書、草書,并畫上枯木竹石,然后交與匠人售賣,不久扇子便被欣賞蘇軾字畫的人一搶而空,而制扇人也用賣扇的錢還清欠款。本案中,蘇軾本可依照法律直接裁決,但蘇軾知道,裁決容易,讓百姓在裁決以后還能夠正常地生活很難。所以蘇軾總是極為慎重地處理民間訴訟,特別是在一些法令實為國家與民爭利的情況下,盡可能做到國家與人情的兩者兼顧,這是蘇軾的為官之道,也是其“以法活人”法律觀的體現。

        (五)教民守法,知法為先。蘇軾在黃州時,對黃州、鄂州溺死出生嬰兒的野蠻惡俗趕到十分痛心,遂提筆給太守朱壽昌寫了一封長信——《上鄂州太守朱康叔(壽昌)書》,請太守以官方的力量革除這種惡習,并提出“愿公明以告諸令佐,使召諸保正,告以法律,諭以禍福,約以必行,使歸轉以相語”,即針對此違法習俗,首要任務便是將法律明文規定向百姓進行宣傳,讓其知道此種行為系違法行為,不為律法所容,應當禁止,隨后再對繼續違法者施以處罰。經蘇軾建議后,朱太守及時采取措施制止此類惡俗繼續行于世,讓無數無辜生命幸免于難。

        二、當前基層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為民宗旨有所淡化,工作流于形式。基層司法工作直接面對的便是人民群眾,十八大以來,黨員干部的作風問題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干部宗旨意識不強,缺乏使命感、責任感的現象。例如,對待群眾咨詢,脫口而出“不知道”;群眾反映訴求,習慣性回答“不歸本部門管轄,去找某某部門”;當事人存在糾紛,直接告知先回村里處理;申請法律援助,不了解情況便推到區法律援助中心等。

        (二)側重于依法辦事,忽視道德教化。當前,基層司法工作者多為法律專業的年輕人,因此對一些問題側重于從是否違法以及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的角度切入,認為只要處理方式復合法律的正當性即可,卻忽視了道德教化的作用,以致于某些糾紛難以調解。從個案引導而言,在糾紛處理或其他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對個別群眾的道德引導也有所弱化,而多以鼓勵來訪群眾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為主。

        (三)對刑釋人員關心不足,安置幫教工作弱化。雖然司法所具有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安置幫教的工作職能,但由于工作任務較多、刑釋人員構成復雜、幫教方式實施困難等原因,當前的安置幫教工作多停留于為刑釋人員建立工作檔案階段。由于刑釋人員的幫教工作需要司法所、村社區及社會共同努力,而多數人甚至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對刑釋人員會存有一些歧視或是恐懼,因而對刑釋人員后續走訪和生活、工作的幫助方面,基本停滯不前。

        (四)調解工作強調程序正當,調解成功率下降。面對調解申請人,司法工作人員會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先告知當事人調解自愿的基本原則;在雙方均參加調解但僵持不下之后,調解員便會建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到法院進行訴訟,然后此案便了。雖說這樣的處理方式完全合乎調解工作的法律規定,也并無較大不妥之處,但若是在雙方僵持之時,調解員能夠再多一些耐心勸解;在雙方不歡而散之后,調解員能夠再找到雙方單獨疏導,或是給予一方力所能及的幫助,也許這個案件便能調解成功,而不僅僅是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僅此而已。

        (五)法治宣傳方式缺乏針對性,宣傳效果不明顯。盡管“八五”普法規劃已經出爐,但是具體到基層的普法工作,往往會被大而化之的“拉橫幅、發傳單”取代,欠缺針對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法律類別進行個性化地宣傳,而又因為如此,群眾通過傳單能夠了解到的法律知識又十分有限且并不全面。加之宣傳主要集中在“3·15”、“6·26”、“12·4”等重要節點,常態化的宣傳較少,因此群眾能夠獲取的法律內容缺乏連貫性、全面性。故而在當前的宣傳體系下,法治宣傳的效果并不明顯。

        三、蘇軾法律思想對當前基層司法實踐的啟示

        (一)踐行民本思想,用心服務群眾。民者,國之本也,蘇軾深知“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道理,無論是向上建言還是在自己的為官過程中,始終將安民利民作為主要任務,在推行法治時,主張考慮百姓的承受能力,而反對采用過激過度強化暴斂,殘害百姓。蘇軾的民本思想也正是我們今天所倡導的全心全意服務人民之宗旨。處在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的基層,為民服務需要的是切實做好每一件小事,認真對待群眾的每一項訴求,以熱心接待每一名群眾,以耐心傾聽每一個問題,以公心處理每一個案件,用信心和決心解決每一個難題。

        (二)注重道德教化,文明與法同行。道德教化是當前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基層司法工作者,一方面,在矛盾糾紛的處理過程中,以禮教為先,法律監督輔之,主要通過道德教化協調糾紛,實現個案引導;另一方面,對村社區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實行給予指導,努力實現當下村規民約制定的合法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通過群眾自治方式,鼓勵鄉民主動作為,培養榮辱觀,提升社會道德水平;同時,挖掘法律背后的道德意義,改變單獨開展法治宣傳的做法,將優秀傳統文化與法律知識共同列為宣傳內容,讓文明與法治更加深入人心。

        (三)尊重刑釋人員,助力回歸社會。當前,許多刑釋人員會因為自己曾經的犯罪行為而受到歧視,存在找工作困難的問題。因此,對過失犯罪、輕微犯罪等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應有選擇性地對刑釋人員的犯罪記錄不予公開,讓這類刑釋人員能夠正常進行社會行為。同時,將安置幫教工作納入司法所、派出所的共同職責范疇,運用派出所技術、人員的優勢,做好部分重點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另外,建議按照刑釋人員的家庭情況,制定其出獄后專門的救濟制度,確保救濟的及時性;并建立專門的職業技術培訓中心或者依托現有的培訓機構設立刑釋人員培訓點,為刑釋人員提供生存技能,以此保證刑釋人員在出獄后能夠正常地生活。

        (四)重視調解結果,實現案結事了。嚴格落實新“三三制”原則,經過小組、村社、司法所三級調解后,在司法所調解時,堅持組織三次及以上調解后再告知當事人選擇訴訟程序。同時,監督調解員主動作為,積極幫助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助力糾紛化解。調解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例如農民工工資問題,欠薪方在外地但同意支付的情況下,可主動幫助年紀較大的農民通過微信轉賬實現工資支付,以此避免調解過程功虧一簣。

        (五)創新宣傳方式,提升宣傳效果。在開展法治宣傳的過程中,首先要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根據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普法計劃。其次,應當聯合法律顧問或其他法律專業志愿者在村、社區定期開展普法課堂,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時節,以法律和案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相關內容的宣傳講解,以實現法律宣傳的針對性和常態化。最后,宣傳既要針對普通群眾,更要將基層村組干部納入宣傳對象范圍。應當將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擴大為全員學法制,不僅針對執法人員組織法律考試,每一個部門和基層的干部都應當有針對性地學習自身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識并嚴格開展年度考試,以此提升干部的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

        東坡先生已去千年,但其法律思想和人文精神仍然影響著我們每一代人。作為一名東坡故里的司法工作者,有義務將東坡先生寶貴的精神在工作中踐行,在未來傳承,而東坡先生的精神也在激勵著我們不斷砥礪前行。

        (王春)


        責任編輯: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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